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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9-10-08 15:50:15

国粮发〔2019〕47号


各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做好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2.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3.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4.大清查现场检查工作指引5.大清查质量检查工作指引6.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指引。(可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下载)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22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地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准备工作,提高清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大清查协调机制准备工作

       (一)建立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落实大清查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项清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突出工作重点。质量清查实施方案,要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明确保密、廉政等工作要求。

       (三)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具体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各地各企业开展统计数据预分解登统和清查时点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

       (四)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有关普查人员统一抽调的要求,制定大清查普查工作方案,对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和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检查任务和具体库点作出统一安排,确保不重不漏。需要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市(地)级粮食部门联合普查的库点,应明确牵头责任方。

       (五)考核选定承检机构。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大清查质量检验任务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大清查承检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并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动员培训。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适时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大清查工作。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制定人员培训方案,对普查阶段参加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的人员集中培训,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自查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大清查政策和检查纪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库贷检查、费用补贴管理、储备粮管理、大清查应用软件使用等方面。要突出做好大清查应用软件操作和质量扦样检验的培训,通过培训、自学、演练、预填报等多种方式,让检查人员熟练掌握软件使用和扦样检验要求。

       (七)准备相关资料。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粮食管理办法、制度和轮换、拍卖计划文件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八)做好信息网络保障。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提前组织购置、安装、调试信息网络设备,确保必要带宽和网络畅通,保障信息网络畅通,提供大清查期间软件正常使用环境。要组织粮食企业尽早下载、安装大清查应用软件,核对企业在大清查软件中的分解登统信息、货位信息、库点信息等资料,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确保每项信息准确无误,实时更新。

       (九)购置检查装备。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按照大清查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充分用好存量装备,根据清查工作实际需要,购置检查所需的装备;准备质量扦样需要的封条、扦样带、记号笔、包装袋、胶带等用品,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储企业准备工作

       (一)做好账务处理和分解登统。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有关粮食政策的规定,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直接相关的各类凭证、账簿、单据和报表是否规范、齐全。结合粮食购销业务实际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账务处理要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反映情况真实,统计、会计、保管三账衔接。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按统计报账单位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演练、预分解登统和正式填报工作。地方粮食企业统计报账单位通过互联网的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分解登统表”,并报上级审核;中储粮直属库通过中储粮专网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分解登统表”,并报送中储粮分(子)公司审核;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二)培训检查人员。安排人员参加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举办的培训班,组织本企业人员开展大清查培训,开展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和大清查软件使用演练,确保企业全体人员熟练掌握大清查政策、检查方法、检查表格和软件应用。

       (三)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准备好本企业的各类相关账簿资料,包括会计账簿、统计报表、库存保管账(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单位人员花名册等,货位编号在大清查期间不可变动调整。承担政策性粮食任务的粮食企业,还要准备好国家有关政策性粮食的收储、轮换、销售、出库等文件资料,特别是储备粮规模下达、入库价格、轮换计划等相关文件、合同。查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确定仓库尺寸图表及装粮限位核定数据。

       (四)整理粮食货位。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粮食货位进行整理,逐货位编制标明尺寸的形态示意图。散装粮要平整粮面,尽量保持粮堆形状规则,以便进行测量计算。对不规则货位,要整理出相应的几何形态,便于准确测量。包装粮要规则摆放,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规格的粮食要分别堆放。粮堆货位的保管卡要与实物分仓保管账信息一致。

       (五)配备检查检验器具。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检查器具,如激光测距仪、钢卷尺(或皮尺)、磅秤、电动扦样器、快速测水仪、容重器、分样器、特制大容器,检化验仪器、药剂,以及安全帽、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拥有立筒仓的企业,还应准备深层电动扦样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所需设备由各省份视情况自行确定。此外,还要畅通企业信息网络,确保大清查软件正常登录的通信环境需要。


附件2

 

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清查。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要严格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做到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保证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严格程序。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企业自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自查结果要通过本企业账号登陆大清查软件,并按要求进行填报上传。

       (三)落实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承储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大清查自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实物自查。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查清查实账实相符情况。一是认真核实仓间(货位)编号(大清查期间不得变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分仓保管账(卡)与保管总账相符情况。二是清点企业所有仓房货位,对全部粮食仓间(货位)进行逐一自查,核对仓间(货位)库存实物数量、性质和品质与分仓保管账相符情况,如发现账实不符,要认真查明原因,并主动向所在地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三是认真填写实物自查工作底稿,并由具体检查人员及保管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三)账务自查。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大清查账务检查方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查清查实账账相符情况。

       一是,分别对保管总账、统计账、会计账进行单独自查。保管总账重点检查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统计账重点检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和账务处理的及时完整性,以及上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会计账重点检查粮食库存资金占用、购销资金流向及政策性补贴的计提、拨付等收支情况,确保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性补贴拨补的及时性

       二是,核对企业会计账与银行信贷资金台账相符情况。重点对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的合理性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印证形成库存粮食的资金来源情况。

       ,核对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之间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核对三账之间反映的粮食库存数量、品种、性质情况是否一致。账务检查中还要核对合同、费用资金凭证、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佐证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四)质量自查。

       1.政策性玉米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企业可根据截止检查时点3个月内(即2019年1月1日后)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填写质量检查结果。没有检验报告的,企业要自行组织扦样检验;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

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质量扦样检验,按照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清查时点之后形成的新粮食库存货位,企业不进行扦样检验。

       2.新收购入库的政策性粮食原则上承储企业不再扦样检验。入库的粮食必须经专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承储企业须提供截止检查时点3个月以内(即2019年1月1日后)新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检验报告。

       3.政策性稻谷、小麦、大豆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检验,企业安排人员协助,承储企业不需自行扦样检验。

       (五)自查结果汇总。中储粮直属库负责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自查结果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既是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租赁库点,由承租方进行自查,并使用租赁库点账号登陆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自查结果。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

       (六)自查整改。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填写自查工作底稿,建立整改台账,立行立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消除。自查工作底稿和问题台账是检验企业自查是否走过场的重要依据。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配合上级检查

       企业向普查或抽查组提供自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以及统计、会计报表和相关文字说明资料,要签字盖章并列出清单,原始凭证要准确完整。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更新货位信息。自查结束后,登录大清查软件货位维护模块,认真核查货位编号等信息,及时纠正和更正有错误的、有变动的货位信息。

       (二)及时更新至检查当日的货位分布平面图。按照规范图纸要求,准确标注库区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及仓房货位的位置和编号,每个货位图上必须注明储存的粮食品种、性质、数量和入库时间。

       (三)准备好与平面图相对应的货位明细表。货位分布平面图和货位明细表要与检查当日粮食实物库存情况一致,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粮食质量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日常储存期间粮情检测记录、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记录、分仓质量档案和质量档案管理资料等。

       (五)各类性质粮食库存账簿。包括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保管专卡),分仓统计台账、分类统计报表,会计台账、银行资金台账等。

       (六)各类辅助账簿凭证资料。粮食出入库业务及权属关系的各类辅助账表、出入库检斤原始凭证、代储(或租仓储粮)、购销合同(协议)、出入库通知单(令)、计划文件、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资料等。

       (七)企业自查资料。包括自查工作总结、自查工作底稿、自查问题台账及整改情况、自查结果汇总表。

(八)人员和器具。选派熟悉情况的仓储、质检、统计、财务等业务人员,配合普查、抽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备好实物检查和质量扦样等相关器具。


附件3

 

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方案。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自查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全省各地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

       (二)全覆盖督导。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要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三)协同推进。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要把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答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

       (四)及时敦促整改。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


二、督导内容

       (一)自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

       (二)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

       (三)自查资料是否完整。自查底稿和汇总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

       (四)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人。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三、方式方法

     (一)督导方式。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既可采取市(地)级、县级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也可采取市、县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联合督导由市(地)级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

       (二)督导方法。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督导方法。


四、结果运用

       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认真总结分析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普查阶段开展重点检查打好基础。


附件4

 

大清查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对大清查的普查和抽查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检查人员任务分工、工作日程安排、检查组织方式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总责,负责检查工作的外部协调,调整人员分工和工作进度、作出是否进行延伸检查决定、要求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整改和暂停作业、向被查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等,现场检查结束后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检查人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内容的检查,对检查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相关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必须服从组长的领导。检查组可设立实物、会计、统计、质量等工作小组。

(二)掌握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检查组要通过座谈会或调阅材料等方式全面掌握被查企业自查情况。

       (三)严格依规彻底清查。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要求,严格按照检查方法检查,查清查实检查时点被查企业(库点)全部粮食库存数量,同时,核实相关账簿,核对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情况,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检查人员内部沟通协作机制。检查组原则上统一在适宜的场所集中工作。实物、会计、统计、质量检查人员要相互沟通情况,及时通报交流发现的可疑或异常情况。检查组每天对当日检查情况汇总小结,分析工作进展,明确下一步的检查方向、重点和任务。

       (五)建立检查结果内部审核机制。检查组在完成检查结果汇总后,组长要指定人员对检查表格数据、内容进行审核。存在分歧的,要充分讨论,由组长确定,必要时向省级、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或者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请示。

       (六)完成全部检查表格填写和数据审核、录入。检查组离开被查企业(库点)前,要完成各项检查表格的填写,经企业负责人和检查组相关人员和组长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后,由指定的人员保存。检查结果要尽可能在检查现场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完成数据录入。对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拒绝签字的,在进一步核准的基础上,记录在案即可。

       (七)做好现场检查保密工作。检查组内部讨论问题时,要通知被查企业(库点)相关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职务和所在单位等信息,被查企业(库点)不得过问。检查中涉密资料要妥善保管,中央储备粮等保密数据要指定专人妥善保存。离开被查企业(库点)前,要检查所携带资料、应收集整理的资料、证明材料和检查设备是否齐备。

       (八)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和检查工作总结。按照《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和检查方法,做好合并登统数据收集、检查所需设备等准备工作。检查结束后,组织撰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属于市级普查的,提交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属于部际协调机制抽查的,提交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九)向被查地区和企业通报反馈检查结果。现场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向被查地区和企业通报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可按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题反馈。


二、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通报检查事项和目的。检查组进驻企业(库点)后,检查组组长要以适当方式向被查企业说明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期限。同时,在企业显著位置张贴大清查普查(国家联合抽查)公告,公布联系电话等,接受检查企业的监督。

       (二)听取企业自查汇报。企业负责人向检查组汇报自查和粮食库存情况,安排企业管理人员和仓储、统计、会计、质量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汇报会,提供企业(库点)对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严格依规检查。检查组要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检查工作表格,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录入检查结果。

       1.实物检查组。要严格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和实物检查方法的要求,逐货位对库存粮食进行全面检查,查清查实账实相符情况。认真核对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卡)相符情况;清点所有库存粮食仓间(货位)核实仓间(货位)编号是否与分仓保管账(卡)一致;核对货位库存数量与分仓保管账相符情况,对全部粮食仓间(货位)进行逐一清查,查清粮食的性质、品种和数量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要认真查明原因。

       2.账务检查组。按照账务检查工作项目清单的要求和流程开展检查,查清查实账账相符情况。一是分别检查统计账、会计账的正确性。统计账重点检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和账务处理的及时完整性,以及上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会计账重点是通过粮食库存资金占用、购销资金流向及政策性补贴的计提、拨付等收支情况印证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购销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性补贴拨补的及时性。二是核对企业会计账反映的粮食库存与财政补贴和银行信贷资金台账反映的粮食库存数量是否相符。重点是对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计提、粮食库贷挂钩的合理性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印证形成库存粮食的真实性。三是核对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重点核对三账间所反映的粮食库存数量、性质、品种情况是否一致,账账是否相符。账务检查中还要通过对合同、费用资金凭证、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的检查,佐证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四是分析填写《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准确判断检查当日库存数量与检查时点库存之间的形成差异,进一步判断检查时间库存的真实性。

       3.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性要准确,证据资料要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据要充分,规范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4.举报案件处理。检查组接到举报案件,应高度重视,按照《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指引》的规定依法依规核查处理。

 

附件5

 

大清查质量检查工作指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针对大清查质量检查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实施

       (一)扦样方式。质量检查自查和普查阶段采取融合扦样方式,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对辖区内全部政策性粮食组织扦样检验。

       (二)组织方式。扦样检验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本地回避、异地扦样、交叉检验的方式。

       (三)统一方案。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承检机构,统筹安排扦样检验任务,可提前安排扦样检验。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协同配合完成。

       (四)确定库点。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在扦样开始前,将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提供给扦样组。

       (五)品种要求。稻谷、小麦、大豆逐货位扦样检验。玉米按照不低于库存量10%的比例扦样检验,其余90%由企业自检。其他粮食品种是否扦样检验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六)食品安全检验要求。抽取总份数10%比例的样品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重金属和真菌毒素),具体分配方案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七)其他要求。对自检的玉米和2018年试点市(地)新增货位的粮食,以及新收购入库验收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粮食,由承储企业将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报所在地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二、扦样要求

      (一)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个别简易仓(含罩棚仓)等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

      (二)符合“五同”条件的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合并扦样,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

      (三)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按要求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

      (四)原则上样品一式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对于安排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样品,应增加两份(均送省级监测中心检验和备检),即一式4份。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五)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相关信息,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填写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样品登统表》。《扦样登记表》和《样品登统表》分别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地)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交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对于安排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应增加一份《扦样登记表》,随样品送省级监测中心或指定承检机构。《扦样登记表》和《样品登统表》见附表1、2。

      (六)正在移库、熏蒸作业、正在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的,暂不安排扦样,可随后补扦送检。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截止检查时点3个月以内(即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可不扦样,以验收检验的结果为准。

      (七)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等关键信息应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


三、检验要求

     (一)对于单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二)质量指标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2019年1月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结果报送和录入

     (一)承检机构录入和报送检验结果。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各类汇总表。要按规定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地)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二)市(地)级核对和报送检验结果。市(地)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将检验结果逐货位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分别反馈相关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三)省级核对和报送检验结果。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将所检样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按规定渠道报送至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检验判定结果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并将质量检查结果汇总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附件6

 

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指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举报案件受理工作机制

       (一)公布举报方式。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办公场所、辖区内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以下简称“12325热线”)及监督检查举报电话、网络举报方式和受理举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并通过媒体网络报道、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二)及时受理举报。大清查期间,对12325热线受理的举报案件,受理登记后按属地原则转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处理。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登记,研究处理;对直接收到的匿名举报案件,要认真分析举报线索,线索具体明确、反映问题重大的,要及时予以受理。受理举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内部工作制度。


二、严格依法开展案件核查

       (一)成立案件核查组。受理登记的举报案件,省级或者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成立专门的案件核查组,组织开展案件核查。案件核查组在省级或者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工作,案件核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处(科、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粮食库存实物、会计、统计、质量检查专业人员组成。

       (二)严格按照程序核查。严格按照立案调查、案件审理、作出决定、处理处分等工作程序开展。属于粮食流通违法案件,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属于粮食流通政策执行情况的案件,按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调查;属于费用补贴、廉政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交处理。对立案登记的举报案件,案件核查组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规范的案件核查报告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立卷立档。原则上,受理的案件要在限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一般案件的办理结果要由案件核查组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重大案件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成立。

       (三)依法依规做好处理处置。属于粮食流通违法案件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束后,由案件核查组移交省级或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属于中央事权粮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由案件核查组通过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移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立案处理。


三、加强案件核查工作领导

       在大清查工作中,省级、市(地)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对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定期听取案件核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一)建立案件核查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大清查期间,各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每月分析统计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情况(见附表),上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转办的案件,要专题上报案件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举报案件通报制度。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辖区范围案件办理情况,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市(地),并抄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加强案件核查工作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案件资料和案情信息仅限于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核查组、案件查办人员等相关人员查阅知晓。严禁向被举报人、单位及无关人员泄露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规范举报受理和案件调查、审理、结案等工作流程和保密措施,妥善保管案件档案。